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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龙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挂牌拍卖)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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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龙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挂牌拍卖)规则(试行)》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各相关股室、单位:

现将《卢龙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挂牌拍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卢龙县行政审批局

2019年11月22日

 

 

 

卢龙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网上交易(挂牌拍卖)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指导意见》(冀交易监督〔201864号),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拟订网上交易方案,报卢龙县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卢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机构)通过电子化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另行规定。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竞买申请人),均可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网上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发布:交易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2、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网上提交报名资料,交纳竞买保证金。

3、竞买资格确认:交易机构审查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经审查合格的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4、竞买报价:取得竞买资格确认书的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报价。

5、成交确认:交易机构根据网上竞买规则和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和成交价格,竞得人与出让人在网上签订成交确认书。

6、成交信息公示。交易机构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网上交易系统公布成交信息。

第五条 出让人、交易机构、竞买申请人均应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并与网上交易系统关联的电子认证服务指定机构,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第六条 土地竞买保证金。交易机构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竞买保证金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等内容。竞买申请人可采取网银转账、柜台转账等方式,将竞买保证金足额交入该账号。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收到账款信息为准。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同时竞买多宗的,应当分别提交申请、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通过用地预申请、外币等其它方式交纳保证金的竞买申请人,由交易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竞买保证金交纳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资料,由交易机构至少在交易活动开始日前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布并可网上免费下载,也可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网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出让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出让公告。

第八条 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

(六)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应当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反映拟出让土地实地状况的有关信息。也可以发布拟出让地块的遥感影像供竞买申请人参考。

第九条 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更改。在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机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且发布时间距挂牌、拍卖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挂牌、拍卖活动相应顺延。变更后的公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设底价。

特殊情况需设有底价的,底价及增价幅度由出让人在出让方案中明确并报县政府批准。

设有底价的,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出让公告中明确有底价出让。

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并在挂牌拍卖报价截止前30分钟内由交易机构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四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有竞买意向的竞买申请人,应在网上报名前,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第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按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竞买多宗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按规定联合申请竞买的,竞买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委托其中一方进行报价,提交联合竞买申请书。联合竞买各方均需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报名时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通过对竞买申请人提交的竞买申请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向竞买申请人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第十四条  只有获得竞买资格确认书的竞买人才能参加网上竞价活动。取得竞买资格确认书的竞买人按网上交易平台公布的收费标准向网上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缴纳交易平台技术服务使用费后,可以参与网上报价活动。

第五章  网上挂牌交易

第十五条 出让人采用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六条 网上挂牌交易采用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挂牌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符合条件的报价,即时更新显示挂牌最高价格。在报价期内,竞买人在满足增价幅度的条件下可多次报价。

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挂牌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

第十八条 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无人参与网上报价的,挂牌结束,挂牌不成交。

挂牌期内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系统提示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

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挂牌交易结束。

设有底价出让的,挂牌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有效报价人为竞得人。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未设底价出让的,挂牌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 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挂牌期截止时非最高报价人只有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竞买人方可参与限时竞价,最高报价人自动进入限时竞价。

在限时竞价期间,系统即时显示倒计时。在规定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新的倒计时截止没有新的报价,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条 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限时竞价期间无人报价的,设有底价出让的,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未设底价出让的,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二)限时竞价期间有人报价的,设有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未设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六章  网上拍卖交易

第二十一条 网上拍卖交易采用限时竞价方式进行。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符合条件的报价,即时更新显示拍卖最高价格。在报价期内,竞买人在满足增价幅度的条件下可多次报价。

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在限时竞价期间,系统即时显示倒计时。在规定倒计时内有新报价的,系统将以接受新报价时起重新计时。新的倒计时截止无新报价的,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二条 网上拍卖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

第七章 成交信息公示

第二十三条 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机构将成交信息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网上交易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对成交信息无异议的,竞得人按照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易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合同签订后转为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由交易机构按竞得人的委托,办理土地出让价款直接缴国库手续,不计利息。

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交易机构在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 竞得人未按时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交易机构按出让人的书面通知将竞买保证金转入出让人指定帐户。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上交易系统由于下列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交易暂时无法实现的,交易机构发布公告,中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系统设备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等重大故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黑客入侵、病毒入侵等网络入侵、破坏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瘫痪的;

(三)系统管理单位或出让人核实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中止情况发生后,交易机构应及时发布中止出让公告。交易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第三十条 故障排除后,交易机构应当解除中止,发布恢复交易公告,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不少于中止时间。

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第三十一条  出让宗地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易机构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网上交易中止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恢复交易的;

(二)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出让人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重新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三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申请人和网上交易系统有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竞得人未按时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十六条 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程序按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出让须知、宗地信息和条件、其他相关文件、宗地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卢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会同出让人和网上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电源中断、黑客入侵、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非正常变更、网络堵塞等,造成竞买人不能及时提交注册申请和竞买报价的;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上的缺陷或者系统设备故障,引起交易无法进行、中断或出错的;

(三)由于电源中断、网络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原因,造成网上交易系统形成的电子信息资料出现错误或丢失的;

(四)因不可抗力、网络服务供应商问题或其他系统故障,造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系统技术管理单位或出让人核实的其他事故。

第三十八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竞买人应尽量避免在网上交易截止期限或倒计时截止时点临近前进行竞买报价,避免因网络延迟造成系统无法接受报价导致报价无效。出让人和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冻结。

竞买申请人在竞买前,应自行熟悉网上交易的操作程序、方法。由于操作不熟练引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监督监管

第四十条 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指定网上交易管理员,办理河北CA,通过河北CA专门负责网上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开公示负面信息。对通过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开发单位,由出让人结合土地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在信用中国或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公示,并根据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要求,依法限制其参加土地出让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受理群众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

第四十三条 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和交易机构不得违规在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申请人设定前置条件。

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的规定,县人民政府设置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等内容,不属于上述情形。

第四十四条  出让人与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出让人、交易机构、竞买申请人、竞买人网上交易形成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出让人、交易机构、竞买申请人、竞买人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四十六条 交易机构发布的出让须知和其他出让文件在不违反上位法和本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对竞买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等,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对本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交易规则做出合适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交易规则自20191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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